一个钱也不要。比喻不计报酬。
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第39卷:“懒龙分文不取,也不问多少,尽数与了贫儿。”
分文不取主谓式;作谓语、定语;比喻不计报酬。
1.3亿元,却分文不取,被大家亲切地誉为“枣农的好保姆”。
2.所有这些“出诊”,从不分分内分外,从来是分文不取。
3.86岁的竹琴老人愿分文不取教徒弟。
4.在座诸公,谁能力压此子不出头,奴家愿以此身托付致谢!不但赎金分文不取,倒贴妆奁不成问题!
5.这家旅店先后安置了二十多位无家可归的灾民,不仅分文不取,还向他们捐助了一些过冬的衣物。也作“分文未取”、“分毫不取”。
6.马卡尔卡他们都这样称呼马卡林这个人毫无私心地愿为你赴汤蹈火,分文不取。喂,就这样清账了。
7.一次偶然的机缘,丁一帆参加了一个国学社组织的义工活动,她吃惊地发现,义工们分文不取,始终热情高涨地工作。
8.取所当取不义之财分文不取谓之廉。用所当用人民权力切务滥用谓之公。行所当行为政做人言行一致谓之德。
9.狼是演艺界的大明星。狗找到他说乐意为他服务:端茶递水铺床叠被还分文不取。狼被侍候的舒舒服服。一天他终于忍不住:这样做你有啥好处?狗一脸诚恳地道:弟弟我也想学演戏,啥时让我做你的替身吧。。。
10.说话间,高洋就大模大样的坐到了原本皇三觉坐的地方,然后就开始吆喝起来了“占卦算命,指点迷津,有缘者分文不取。
不义之财分文不取,是道德问题,人品问题,是历史的沿革,是约定俗成的文化底蕴,做人是不能够超越这个底线的!
如果取了一文不义之财,就是违背了道德观念,是为人不齿的!
如果地上的钱,是不义之财,取了!就是没有道德观念,就是一个人的人品出现了问题!
如果地上的钱,是不义之财,只是看见了就捡起来,没有占为己有,就没有违背道德观念,那么,这个人的人品就没有问题!
如果地上的钱,不是不义之财,看见了,取了,也没有违背道德观念,人品仍然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地上的钱,是不义之财,看见了,就捡起来,取了,就是违背了“不义之财分文不取”的原则,人品就出现了问题!
根据这条规定,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一,地上的钱,是不是不义之财;二,看见了就捡起来,是不是自己取了!
看见地上的钱,如果是不义之财,那么,没有看见地上的钱,就不是不义之财!
是钱在变化,还是人在变化!是人是不义的,还是钱是不义的,就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
地上的钱,看见了就捡起来,就是取了;看见了,没有捡起来,就是没有取!那么,“捡起来”就是“取”,这可能有点断章取义吧?
因为“看见了就捡起来”是一个动作,存在“取”与“不取”两种结果!所以,不同的结果,代表不同的人品!
根据现在的法律,看见的,落在地上的钱,没有定性为不义之财,定性为他人财物!捡到他人的钱,是必须归还的!
如果金额小,不够立案调查的条件,是不追究责任的!如果钱太多,能够立案,就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法律问题啦!
如果看到地上有钱,就捡起来的钱多,是能够向失主要百分之五的酬谢费的!
法律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把道德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显示出了法律柔情!
综合分析,“看到地上的钱——是不义之财”。用“不义之财”来讲人品,讲道德,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