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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是什么意思

口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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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相传的解释

不著文学,口头相传。

口口相传的出处

宋 洪迈《夷坚丙志 黄十翁》:“汝还世五年,传吾语于人间,作善者即生人世,受安乐福;作恶者万劫不回,受无间苦。令闻此者口口相传。”

口口相传的用法

口口相传主谓式;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用口口相传造句

1.在某种程度上,《重生》选择的采访对象——大多数是通过新闻媒体和口口相传发现的——都能胜任这样一个长期的拍摄计划并能在镜头前敞开心扉。

2.除了担心书店本身的命运,我的朋友也想知道,假如书店消失了的话,我们该从什么地方获得口口相传的书目推荐呢。

3.不仅如此,老顾客很有可能通过口口相传为你带来新客户,这种可能性远远大于那些甚至还没有消费过的人。

4.“口口相传比传统的广告营销更加可信,”法尔利先生说。

5.可以说这已经不仅仅关乎我们要分享的东西,朋友、家人以及我们寻找的用户之间的口口相传已经成为他们决策的重要依据了。

6.有关维加斯“器官掠夺者”的消息已经在数以万计的人群中了近10年了——或是口口相传,或是通过电子邮件,又或者是通过海报传单。

7.你赢得一小部分人的尊重后,经过口口相传,你的受欢迎程度就提升了。

8.当然了,你可以从搜索引擎优化到共同注册,从口口相传到电子邮件营销等不同的方法来达成目的。

9.这些社交网站利用古老的口口相传的推荐方式,可以成为有力的营销工具。

10.当地口口相传,这种蠕虫平日都会潜伏于戈壁黄沙之下,而当有游人路过时,就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窜出猛咬一口,然后又伪装成齿线状的直肠来掩人耳目。

口口相传什么意思?

【解释】: 不著文字,口头相传。 【成语】: 口口相传 【拼音】: kǒu kǒu xiāng chuán 【出处】: 宋·张君房《云笈七签》第七十二卷:“经云:‘知白守黑,神明自来。’是知玄为万物母,圣人秘之,不形文字,口口相传。” 【举例造句】: 虽然他败坏了口口相传的韵事。 ---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 【拼音代码】: kkxc 【近义词】: 口传心授 【用法】: 作谓语;指口头传布或传授 【英文】: from mouth to mouth

口口相传的意思是什么,出处是哪里?

这句话还有下半句不走的路走三遍不用的人用三回哪句在前在后无所谓 大致意思是说你觉得不会走的路往往走了三遍不想用的人往往用到了,三字是个代指意思是多。不要看当下

口口相传英语怎么说?

口口相传: 1. from mouth to mouth2. spread from mouth to mouth 全世界的时髦的人已把此地的新夜总会口耳相传(林恩·兰威)International trendies have spread the word about the area's new nightclubs(Lynn Langway)

被口口相传近义词?

被口口相传应该是侩智仁口

口口相传游戏规则?

  “口口相传”的游戏规则是:每名队员用嘴巴咬住一只一次性纸杯,将纸杯接满水并将水倒在下一名队员的纸杯中,逐次传递至终点处,倒入每个小班的水罐中,用时最短的3个小班获胜。如果说“海滩穿越”游戏要求同学们具备快速移动的能力,那么“口口相传”则更考验耐心与细致程度。

每个班级参与比赛的同学为了更快更好地传送水杯,屏气凝神全神贯注,不停重复下蹲,咬住水杯的牙齿一刻不能懈怠,最终第9班以4分39秒的成绩夺得桂冠。

什么是非法集资犯罪中要求的“口口相传”?

何谓“口口相传”?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实务中,司法机关经常会以“口口相传”开判定集资人以公开方式宣传。

“口口相传”的方式是指集资人并没有使用短信、传单、网络、宣讲会等传统公开宣传方式散布集资信息,而是最开始得知信息的可能是集资人的亲朋好友,但集资人明示、暗示或放任的态度让“集资”的信息在社会上流传,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

但是“口口相传”并没有出现在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中。

比如在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人或者单位向“为非法集资社会公开宣传途径”进行例举,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

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了进一步释明,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这两份司法文件内都对非法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了例举和说明,都没有提到“口口相传”的方式,但是“口口相传”这一方式在实务中得到了司法机关一定程度的的认可。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曾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登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在实务案例中受到认可

而在相关非法集资相关典型判例中,“口口相传”这一重要的宣传途径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案例所认可。比如2008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引导全国法院更好地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连续两年公布了八起案例。其中两起属于“口口相传”这一集资宣传途径。

类似案例还比如宁夏银川孙国明、张立勋集资诈骗1.24亿元案:司法机关认定,集资人以5家公司和盐池县天宝煤焦油加工有限公司作幌子,不断扩大自己的社会影响,并通过举办天宝公司开业典礼等形式向群众“展示”其“投资和经济实力”,骗取群众信任,以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等诈骗资金,从中骗取冯某某等11名被害人集资款1.24亿余元。

还有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3.8亿元案,一审法院认定吴英所直接集资的对象不过11人,吴英也并没有采取传统的公开宣传的方式去集资,而是以这11人作为“集资管道”,放任集资信息在社会流传,从而通过间接手段吸收了巨额资金。

上述这些非法集资大案,绝大多数集资参与人知道集资人需要资金的消息,是通过相互间的“口口相传”串联得知,而集资人对此种消息的散播,也法院认定为是持有鼓励、放任的态度,因此被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非所有的“口口相传”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宣传途径

“口口相传”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一个常见宣传途径,但传播效果是否应该归责于集资人,则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典型案例如《人民法院报》曾刊载的范志国二审被判诈骗罪案,范志国在2006年至2011年间以做稀土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等熟人口口相传(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进行宣传),先后向20名亲戚、朋友、生意伙伴吸收资金,骗取上述20名被害人人民币1.04亿余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赌博、支付高额利息等。范志国一审被判集资诈骗罪成立,但是本案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志国在向他人借款时并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公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本案中20名被害人大多数是上诉人范志国的亲友、熟人,少数人是范志国经其亲友、熟人介绍认识的,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人,而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即范志国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因此,范志国的行为不具备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

如果“口口相传”仅仅集中在特定的亲友之间,则不能武断的将其视为“公开宣传手段”。

对此此类案件,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行为人,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最终是否导致集资信息流传向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等主客观因素具体认定。

各地司法文件:“口口相传”要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而近年来,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中使用“口口相传”方式是否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各地陆续出台相应的司法文件,对此问题都做了专门的解释,其主旨都表明,不能将“口口相传”武断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开宣传”,这些文件,都是在当前法律对此问题规定的框架内做出的具体解释:

比如201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中提到:

“向社会公开宣传系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的客观依据之一。公开宣传的具体途径可以多种多样,不应局限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几种。对于以口头等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行为人,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具体认定。”

而在201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就专门提到:

“关于“口口相传”是否具有公开性的问题。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关于“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如果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积极推动信息传播,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具有“公开性”。”

律师:如何证明不是“口口相传”

在律师辩护实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问题,律师在辩护中要着力核实以下几点:

1.投资人、借款人与集资人(被告人)是否亲友关系,此种事实要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能否相互印证而核实;

2.每一名投资人、借款人与集资人认识、形成亲友关系的时间点,是在借款发生前还是在借款发生之后认识?此事实可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银行流水、借据等能否相互印证而核实;

3.每名投资人到底是如何得知集资人组要资金的信息?是通过其他亲友的闲聊和宣传告知,还是主动与集资人沟通而得知?此问题是直接决定“口口相传”是否真实存在的直接问题,亦可以通过先关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加以核实。

4.以上能证明是否存在“口口相传”宣传方式是否存在关键案件事实,如果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沟通时,发现被告人没有被指控的“口口相传”或其他公开宣传行为,就应该大胆提出,在庭审的向被告人发文环节,可以在法庭当庭向相关被告人发问,目的是向法官和检察院阐明此有利环节,以争取最佳的辩护效果。

客户口口相传是什么效应?

客户口口相传的效应有以下:

1、多米诺骨牌效应:这也是最公认的名词解释。多米诺骨牌是一种用木制、骨制或塑料制成的长方体骨牌,玩时将骨牌按一定间距排列成行,轻轻碰倒第一枚骨牌,其余的骨牌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依次倒下,与一传十 十传百的连锁反应不谋而合,所以很多人在形容一传十十传百的事情时,会用多米诺骨牌效应来形容。

2、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蝴蝶效应主要是强调的事物发展有迹可循,不过其中一些细微的变化可能引起不可推测的结果,而一传十十传百是同样的也存在不可测的“变数”,所以在形容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名词时,有人也会用蝴蝶效应来代替。

3、裂变效应:又叫链式反应、连锁反应,是指事物自动持续下去的反应过程。在很多销售行业,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营销中经常出现的名词。就是通过积累第一批用户,然后通过用户去分享去达到一传十十传百口口相传形成营销的方式。在这些行业中,形容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名词时,就会用裂变效应这个词,也是很多营销公司常用的宣传噱头之一。

4、倍增效应:指通过扩散实现大幅度传播。比如一个消息,一个人知道了,他告诉另一个人,这时候两个人知道又可以再告诉两个人,此时四个人知道,四个人知道又可以告诉四个人,依次类推,最终实现倍增的效果。很多利用倍增概念吸引用户的行业在形容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名词时,就会用到倍增效应。

5、口碑效应:指一些优秀的作品在甫发售之初并不为世人注目,但随着时间推移,玩家的不俗口碑却使之逐渐走红。当一款产品面世后,第一个人使用觉得好推荐给其他人,其他人同样觉得好用就会继续推荐给其他人。最终因为产品的良好口碑形成一定影响力。一些做产品的公司在形容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名词时,就会用到口碑效应。

桃江县:村民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方式非法吸收5千余万元,获刑7年半, 你怎么看?

这种现象在不少地区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现在农民成了不法分子诈骗的主要目标。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金融防范意识较弱。

2、农村喜欢跟风,听到别人说借钱利息高,自己也心动了。又觉得都是村里的都认识,不会有事的。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有的谨慎一点的先借个几万试试水,有的人眼红利息高,甚至把自己的全部存款都借了。都最后知道自己被骗了哭都没眼泪。

3、现在农民生活条件好了,大部分手上都有一点存款。放在银行利息低,一年没多少利息,但是又没有别的正规投资渠道。所以就成了不法分子诈骗的对象。

非法集资案件中,口口相传如何认定?如何证明和辩护?

最近有朋友咨询,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口口相传是如何认定的?

其实并不复杂,口口相传,对应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条件中的“公开宣传”。不过,可以把口口相传,可以认识为一种变相的“公开宣传”。

构成非吸,必须要四个条件同时构成

众所周知,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四个特点。办案机关(一般是经侦)和公诉机关(检察院)要证明被告人构成此罪,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人符合这四个条件。实际上,首先需要第一个证明的问题,往往就是,被告人是否公开宣传,也就是四个条件中的“公开性”。

公开宣传,包括放任吸收资金的信息扩散

这种公开性,根据司法解释,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一般是指被告人或者涉案平台使用网站、微信公号、论坛等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的集资宣传,当然,也有比较传统的通过拨打不特定对象电话、路边发传单等等方式,也会被认定公开宣传。

比如笔者最近办理的几起非吸案,包括线下型P2P和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线下门店,这种门店本身就是开门迎客,本身可能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口口相传,是一种特殊的公开宣传方式

但是,还有一种比较隐蔽的公开宣传认定方式,那就是“口口相传”。即涉案集资平台或者被告人没有使用前文所讲的任何一种宣传方式,但是使用人传人的方式扩散集资需求,这种就容易被认定为口口相传。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行为人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公众中流传,却不加以阻止和拒绝,对于资金来者不拒。比如这种情形认定多发生于民间借贷领域,借款人开始只是针对亲友借款,但是亲友把借款需求的信息扩散,引发亲友的亲友主动找集资人出借资金,集资人也就是借款人对此来者不拒,就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口口相传情形。

那公诉机关如果要举证证明,会如何证明呢?

公诉机关对此进行指控时,最重要的,往往就是举证提交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出借人的询问笔录。比如对于“口口相传”方式,办案机关就会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来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其中,笔录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比如“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否认识,是什么关系”“是出借人主动找的借款人还是借款人找的出借人”。

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这些问题也同样重要,如果是借款人主动向出借人借款,则说明借款信息是直接由借款人发出,信息并没有在公众中流传,借贷双方因为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如果是出借人找的借款人,说“听说你要借钱,我这里有闲钱,借给你”,此种情况下,对辩护律师而言,则属于不利证据,因为这说明出借人是听说了借款人的集资需求,集资需求是通过口口相传“听说”到出借人那里的,这就可能构成一种变相公开宣传的定罪证据。

口口相传可以取哪些名字
口口相传的近义词
  • 【发音】kǒu chuán xīn shòu
  • 【解释】心授:不立文字;以师徒心心相印;理解契合;传法授受。通过口头讲述和心中悟解来传授。
  • 【出处】明 解缙《春雨杂述 评书》:“学书之法,非口传心授,不得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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